信用修復——國內個人徵信體系建設中缺失的一環

2015年12月2日11:12:39 發表評論 4,163 次瀏覽
幣安

在信用經濟時代,建立與健全個人徵信體系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要求之一。然而,目前開展的個人徵信業務並不代表全面建設個人徵信體系,一個完整的徵信產業鏈應當包含前端的徵信業務,中端的信用監測和後端的信用修復。相比於國內火熱的前端市場信用修復業務卻很少有人問津,成為整個徵信系統建設的薄弱環節。根據美國《信用修復機構法》(CROA)的解釋,信用修復不僅包括對對已發生的信用損害的修補,也泛指以改善信用狀況、提高信用評分為目標的一系列措施,信用修復機構則是專註於此的盈利性機構。

除信息錯誤外,可能導致信用主體信用情況惡化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債權人委託第三方對無力償還貸款、信用卡、賒購等的債務人進行托收,債務人破產,貸款違約(抵押物被收回),逾期還款,婚姻關係解除所伴隨的財務問題,訴訟(一般發生在托收失敗後),失業等。

由於信用記錄是信用主體名譽的側面反映,不良的信用記錄會對信用主體的信貸審批、就業等多方面造成負面影響,信用記錄的維護和修復也應為信用主體充分重視和了解。實踐上,國內的一些金融機構提供了一些修複信用卡不良記錄的方法,國外一些企業,例如Laxington law、CreditRepair.com和Sky Blue Credit Repair等更是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信用修復業務,主要業務包括:

1. 對少數信用主體,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未經證實的描述,信用主體有權按流程向相關徵信機構提出異議,並要求其進行更改。

2. 採取相應措施改善信用情況。接受這類信用修復服務的主體通常會配合選擇信用監測服務,以降低風險。

1) 按時還款

2) 維持較低的信用賬戶餘額

3) 不以改善信用為目的盲目開立新信用賬戶

4) 擁有多個賬戶時,首先應考慮合理規劃、儘快還款,而不是盲目銷戶,合併債務

5) 與債權人協商減免債務

以上信用修復的辦法雖然經過科學的論證[1],但長期內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債權人的授信標準。

3. 對客戶開展信用教育,使其充分了解信用修復的流程、後果、收費標準等,自主選擇是否通過信用修復機構改善自身信用。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信用修復行為是完全能由信用主體獨立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培育信用修復機構的意義何在,哪些因素是制約信用修復機構發展的瓶頸呢?

首先,像其他專業性代理機構一樣,信用修復機構更加專業高效——這些機構比個人更清楚怎樣在規定的框架內最大限度的優化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也擁有更強大的與債權人協商的技巧。同時,目前擁有較全面財務、法律知識的個體還不多;並且,因為信用修復需要較長的時間,使得投身於此變得十分考驗信用主體個人的耐心和信心。可見市場對信用修復業務還是有需求的。其次,信用修復業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信用主體樹立和提升信用意識。信用修復機構在進行宣傳和開展業務的同時,能夠一定程度上彌補客戶的知識缺口,同時也使客戶意識到信用修復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因而更注重平時的個人信用維護。

雖然國內市場也正逐步意識到培育一批專業化的信用修復機構將有助於完善徵信體系的整體建設,為什麼類似業務卻沒有得到廣泛開展呢?這與信用主體個人、信用修復代理人、信用交易其他參與者和監管層都密切相關。

信用主體方面主要存在三個問題。第一,主體信用信息量不足,信用觀念淡薄。據統計,截止到今年9月,央行個人徵信系統收錄的8.7億的自然人中有信貸記錄的為3.7億人,可形成個人徵信報告、得出個人信用評分的有2.75億人。並且,央行收集的信息以銀行信貸信息為住,在透徹反映信用主體情況方面存在困難。同時,相當一部分信用主體不注重維護自身信用。身份盜竊、信貸違約等事件頻發,卻不被信用主體所及時發現或積極彌補,更有甚者竟然對可能侵害自身信用的行為毫無意識,主動自願參與其中。第二,信用主體雖然有改善的意願,但缺乏落實改善方法的能力,使得信用修復機構喪失了生長的土壤。第三,信用主體的道德風險。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信用主體可能在接受服務的同時隱瞞一些重要的不利情況,為信用修復機構和未來參與信用交易的各方埋下風險。減小以上阻礙還需從完善信息採集和提高國民整體素質入手,這雖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也從側面顯示出信用修復市場在未來還是有前景的。

從信用修復機構的角度,問題主要來源於代理效應。在相關制度缺失和高度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信息修復機構很可能做出虛假宣傳或對無法實現的目標進行承諾,而最終侵害客戶的利益。其中一個提高代理效應可能性的因素是,由於信用修復過程漫長,信用修復機構的可信度和其所承諾的效果很難在短期內被檢驗,而在長期客戶與代理人的情況又是不斷變化的,一旦發生糾紛可能很難追責。

信用交易其他參與者方面。以信貸機構為例,潛在債權人出於防範信用風險的需要,往往會通過內部模型對資質審查設定閾值——有些標準較監管要求更加嚴苛。這使得一些信用記錄不良但進行了信用修復的申請人通過審批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金融權受到限制。信用交易的其他參與者具有嚴格的風險防控意識是值得提倡的,但採取何種手段和方式值得研究,畢竟,惠普金融並沒有將這些“犯過錯誤”的信用主體排除在外。

監管不完善也是信用修復業務開展緩慢的原因之一。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信用修復機構的條例法規,無法可依不僅縱容了非正規信用修復機構騙取客戶資金、損害客戶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有意向開展這項業務的機構持觀望態度。

作者: 史然 | 來源: 未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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